監測指標
各外排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所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排污單位還應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是否排放納入相關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標,這些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
1、對于主要排放口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符合以下條件的為主要監測指標:
1)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或煙塵/粉塵)、揮發性有機物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
2)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積蓄對人類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污染物指標(存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的,以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為準);
3)排污單位所在區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4)內部監測點位的監測指標根據點位設置的主要目的確定。
2、符合以下條件的為各廢水外排口監測點位的主要監測指標:
1)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石油類中排放量較大的污染物指標;
2)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監控位置為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的污染物指標,以及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
3)排污單位所在流域環境質量超標的污染物指標。
監測背景
自行監測是指排污單位為掌握本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等情況,組織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排污單位應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
根據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要求,已核發國家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按照制定的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于取證90天內將自行監測信息與“全國污染源監測信息管理與共享平臺”聯網。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機構
健明迪檢測是具備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的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為排污單位代為自行監測服務,出具自行監測報告(CMA報告)滿足生態環境局對于排污許可證制度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管要求。
監測標準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稀有稀土金屬冶煉》(HJ 1244-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聚氯乙烯工業》(HJ 1245-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印刷工業》(HJ 1246-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煤炭加工—合成氣和液體燃料生產》(HJ 1247-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工業》(HJ 1248-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儲油庫、加油站》(HJ 1249-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治理》(HJ 1250-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金屬鑄造工業》(HJ 1251-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畜禽養殖行業》(HJ 1252-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電子工業》(HJ 1253-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磚瓦工業》(HJ 1254-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陶瓷工業》(HJ 1255-2022)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中藥、生物藥品制品、化學藥品制劑制造業》(HJ 1256-2022)
監測流程
1、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排污單位應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污染物排放標準等標準規范,以及排污許可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內容應當包括:
1)單位基本情況;
2)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限值、監測頻次;
3)使用的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
4)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5)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
每年1月31日前,排污單位應完成本年度自行監測方案的核查變更工作。當執行的排放標準、排放口位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監測技術,以及污染源、生產工藝或處理設施中任一項發生變化,應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及自行監測方案。
2、規范設置監測采樣設施。 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滿足開展監測所需的監測設施。廢水排放口、廢氣監測(采樣)平臺、地下水采樣井、監測斷面和監測孔的設置應符合監測規范要求。
3、依法開展自行監測。 排污單位應按照依法編制的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重點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中明確應實施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安裝使用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4、及時報告異常情況。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發現污染物排放超標、或自動監控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或因臨時性停產等特殊原因不能開展自行監測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在海南省污染源監測數據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污染源監測系統”)備注相關信息。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期間,應按照排污許可證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開展手工監測。
5、規范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應將自行監測信息上傳至污染源監測系統,自行確認無誤后對外公開。自行監測信息公開時限按下列要求執行:
1)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應每日公布前一日各監測指標小時均值;
2)采用手工監測的,應在每個監測指標要求的監測周期內完成自行監測并公開監測數據;
3)自行監測方案及其他排放信息、基礎信息應隨監測數據一并公布,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5日內公布。
首次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首次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應在排污許可證核發之日或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公布之日起90日內公開自行監測信息。